家庭幫傭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尊親或一等親內之卑親屬同戶籍居住一起者)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尊親或一等親內之卑親屬同戶籍居住一起者)
二、多名子女或16點。
一、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尊親或一等親內之卑親屬同戶籍居住一起者)
二、多名子女或16點。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甲、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乙、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丙、累計點數滿16點者。
三、親屬關係得為 1. 直系尊血親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 子女。
1.申請人之身份證影本。
2.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
2.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