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尊親或一等親內之卑親屬同戶籍居住一起者)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尊親或一等親內之卑親屬同戶籍居住一起者)
二、多名子女或16點。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甲、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乙、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丙、累計點數滿16點者。

 
三、親屬關係得為 1. 直系尊血親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 子女。

 
1.申請人之身份證影本。
2.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