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1. 平衡機能障礙 |
2. 智能障礙 |
3. 植物人 |
4. 失智症 |
5. 自閉症 |
6. 染色體異常 |
7. 先天代謝異常 |
8. 其他先天缺陷 |
9. 精神病 |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1.醫生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申請人和被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和被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和被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和被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