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1.醫生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申請人和被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和被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